信息來源: 發布日期:2018-10-26 00:00:00 點擊量:33590
編者按:為進一步增強集團全體干部職工的法律意識,筑牢廉潔從業思想防線,為集團公司高質發展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監察審計部與連云區檢察院派駐徐圩檢察室將企業經營刑事法律風險進行識別和歸類,現已整理歸類了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受賄罪等典型案例。
從本期開始,正式推出“以案說法”欄目,通過典型案例、檢察官說法、檢察官提醒等板塊為集團全體干部職工普及相關法律知識。希望集團全體干部職工從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
1. 劉某、黃某職務侵占案
2014年7月10日前后,劉某分別與黃某、黃某某合謀,欲利用各自職務便利,將江蘇某石化有限公司存放于山東嵐山某倉儲有限公司儲罐中“盤盈”的對二甲苯賣掉賺錢。2014年7月22日,劉某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安排運貨司機,將從該山東某倉儲有限公司出貨本應運至連云港榮泰化工倉儲有限公司保管的29.72噸對二甲苯,運至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朱臺鎮。黃某在劉某的安排下,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偽造了該批貨存入連云港榮泰化工倉儲有限公司的標準稱重磅單,黃某某則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對入庫原料數據報表體現的誤差故意隱瞞不報。2014年7月23日,劉某將共同侵占的對二甲苯進行銷贓并得款232000元人民幣。經鑒定,被侵占的對二甲苯價值人民幣314003.5元人民幣。后劉某、黃某等三人被以職務侵占罪判處1年10月至2年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檢察官說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通常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達到六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檢察官提醒:
職務侵占罪是國有企業內部最常見、最易發生的職務犯罪。每個公司、企業都有必要加強法律風險的防范意識,并不斷提高每個員工的法律意識。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防范此類犯罪的發生。